深度解读|文物遇上数字藏品,仅仅是文创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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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0, 2022 2:41:32 PM
[ 海峡文创导读 ] 数字藏品正在成为文博行业探索的新业态。现阶段,文物数字藏品更接近于数字化的文创产品,本质上我们可以把它当成是文创产品。作为一种文创新形态,数字藏品把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以更年轻化的体验方式传递出来,有利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但与此同时,尚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的文物数字藏品也存在不少监管问题与经营风险。本文从多个方面剖析了文物数字藏品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在文物数字藏品创作过程中,“创意”是重中之重。

 

6月11日是2022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作为展示文化遗产风采的场所,疫情下的博物馆正不断拓展数字体验、丰富数字内容,建立观众与文化遗产新的链接方式。

以近来火出圈的数字藏品为例,据统计,5月17日至18日,敦煌研究院、国家大剧院、卢浮宫博物馆等10家博物馆和图书馆在天猫首次推出共20款文创文物数字藏品,总量共2.5万枚。

文物数字藏品,是文物IP的创意作品基于区块链技术确权,并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网上共享传播的产品,其不可篡改、永久保存的特性让文物找到了“活下去”的新方式,或将成为年轻一代新的文化生活体验方式。

文物“走出”博物馆

数字藏品正在成为文博行业探索的新业态。现阶段,文物数字藏品更接近于数字化的文创产品,本质上我们可以把它当成是文创产品。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文化传播。文物借助数字藏品“走出”博物馆,通过线上平台的展示与售卖,缩短了文物与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之间的距离感,更大地激发了他们对于文物及其相关历史文化的兴趣。

二是培育新业态。创意借助文物数字藏品再次隆重进入文博领域,创意使文物焕发出新的生机,文物使创意展现出新的动能,二者有机融合,被社会聚焦、网络透视、行业认可,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转型升级,催生了文化产业的新思路、新业态。

三是催生新消费。文物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将文博行业引进互联网经济中,激发了文物爱好者、网民等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和购买欲望,同时又通过“创意激发”带动文博行业实体经济发展,构建文博领域消费新模式。

作为一种文创新形态,数字藏品把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以更年轻化的体验方式传递出来,有利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但与此同时,尚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的文物数字藏品也存在不少监管问题与经营风险。

一是缺乏国家层面严格监管。目前,文物数字藏品市场尚处于政策和监管的“混沌期”。

二是缺乏市场规范。联盟链与交易平台基于自身数字网络技术,各自为政,无法跨链流通且目前禁止二次交易,用户购买文物数字藏品后没有应用场景,缺乏流通性和永续性,导致无法通过市场自发调节数字藏品的定价体系。

三是缺乏行业标准。数字藏品市场缺乏统一公信的认证标准、发行体系、定价标准、价格调节机制,交易平台良莠不齐,导致价值不等、价格不一,给市场带来了混乱,也无法完全预防市场泡沫的产生。

四是缺乏质量保证。目前,数字藏品深挖内容不够,创意设计水平较低,市场中缺乏优质、特色、丰富的数字藏品,无法满足数字藏品爱好者的需求。

五是缺乏安全保障。随着国内大型电商平台抢滩试水,暴露出多方齐头并进、资本集中垄断、平台恶意竞争、市场盲目炒作等多方面问题,也可能出现由于平台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数字藏品灭失问题,同时也存在耗能所导致的碳排放问题。

呼唤新版权理念

从文物数字藏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反映出其三方面发展现状:

首先,文物数字藏品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可以看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文物数字藏品,在传播、共享文物及历史文化知识的同时,也能给予参与者以商业化开发的回报与激励,使多方机构或个人以不同身份参与其中,助推文物数字藏品迅猛发展。以文博单位为主的资源方,以文创企业或艺术家、设计师为主的创作方,以技术公司、平台运营公司为主的发行方,以及隐匿在三方主体背后的,文物数字藏品源文件的持有者,加之很多互联网头部企业、大型文化公司纷纷开发自己的联盟链,多元荟萃,这就要求各方需要彼此制衡与协同,共同探索拓宽文物数字藏品市场的新路径。

其次,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必然导致文物数字版权的归属界定愈发复杂。文物数字藏品具有收藏价值的前提之一是确权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文物数字藏品为保护版权提供新思路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难题。文物资源因其先天的特殊性,在数字版权的归属界定上存在边界不清问题:版权持有者既可能是资源方、创意方、发行方中的任一角色,也可以是游离于其外的第四个主体。这就需要文博界、法律界、版权界、学术界共同探讨研究,提出相应规范的政策建议,重新调整版权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创建一种平衡私权与共享、建构合理版权层次、保留部分权益的新版权理念。

由此,公信权力介入市场发展的需求愈发紧迫。国家相关部门和文博行业要尽快加强监管,完善数字藏品相关法规体系,以明确其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制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准入制度、提高交易平台建设的行政审批门槛,并对交易平台的区块链算法应用、交易产生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进行违规、违法操作,侵害数字藏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具体国情和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需求,鼓励文化数字版权的公益性共享传播,同时保留具体管理机构的商业化开发运营的版权权益,引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文物数字资产通过前置审查、二次创作、共享使用、合作互利等方式,平衡文博单位、创作者、发售平台等多方利益关系。

2021年5月8日,山西大同云冈石窟研究院数字中心工作室的“90 后”工作人员王超在五华洞进行影像数据采集 ( 詹彦/摄 )▲

“创意”是重中之重

文物数字藏品不应是简单化的“复制物”,而应坚持“文创赋能”。4月11日,中国文物交流中心提出“再次创作特征”标准问题,呼吁不要将“文物本体数字原型”作为数字藏品发售,并提出在注重合法性、普惠性基础上,更加关注文物数字藏品的公益性、安全性和独特性。

在文物数字藏品创作过程中,“创意”是重中之重,要深入挖掘并赋予文物数字藏品文化内涵与精神价值,通过二次创作,实现文物的价值创造、价值再生与价值增值。

一是以公益性为导向。基于文博领域自身的社会责任和文化使命,其所发行的数字藏品应区别于艺术品拍卖,坚持文物数字藏品的公益属性,将目标群体定位为社会大众,倾向于平价普适易得,引导公众树立积极正面的文物数字藏品收藏观,从而助力文博数字藏品背后的文化普及,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以原创性为内核。针对文物IP的文化内涵,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优势,深入挖掘阐释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开发更多原创性的文物数字藏品,提升文物数字藏品的创新力与竞争力,让文物数字藏品更具延展性和独特性,从而带动文物“活”起来、博物馆“动”起来,使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年群体对于历史文化更有参与感、体验感。

三是以故事性为支撑。任何一种文物数字藏品都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文物数字藏品应充分发挥资源的文化属性,通过故事的挖掘和情景的营造,打造专属 IP,衍生系列文物数字藏品,延长文物数字藏品的生命周期。将严肃的传统文化凝缩处理,抓取主要文化内涵进行轻量化传播,使传统文化活泼化、艺术化、趣味化,符合互联网时代下快餐式阅读、娱乐化学习的特征。

四是以社交性为标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透明性、可追溯性,每一份数字藏品都可以有完整、流传有序的收藏记录。买家拥有了数字藏品,即是为其做了独一无二的标记。拥有者还可以展示、转赠,甚至与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凸显数字藏品的社交属性。文物数字藏品亦是如此,藏友基于其进行社交,既有身份象征和群体认同的意义,也是传播、弘扬传统文化的路径之一。

五是以落地性为延伸。文物数字藏品不仅能在虚拟世界里发挥作用,更能通过线上向线下的转化,助力文博产业发展。一方面,可以借助文物数字藏品宣传实体文物与博物馆,吸引购买者前往参观学习;另一方面,虚拟的文物数字藏品可以联动实体文创产品,打造系列IP衍生品。

“谁言一点红,解寄无边春。”基于文物IP资源的数字藏品,见证了文物和文化遗产在数字时代下更迭不休的强大生命力。对于顺应时代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我们理应谨慎而不排斥,通过政策引领、行业规范、多方协同,确保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文博持续传播,切实让文物活起来、不断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来源|言之有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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