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
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5%
经核算,2019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4363亿元,比上年增长7.8%(未扣除价格因素),占GDP的比重为4.5%,比上年提高0.02个百分点。
按行业分,2019年,文化服务业增加值为28121亿元,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63.4%,比上年提高3.1个百分点;文化制造业增加值为11899亿元,占比为26.8%,比上年降低2.3个百分点;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为4342亿元,占比为9.8%,比上年降低0.8个百分点。
按活动性质分,文化核心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为30757亿元,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69.3%,比上年提高2.5个百分点,其中,文化传播渠道比重提高最多,占比为11.9%,比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文化相关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为13605亿元,占比为30.7%,比上年降低2.5个百分点。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增加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范围和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活动。
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和文化服务业。按活动性质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领域”,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文化相关领域”,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3、核算方法及资料来源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收入法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数据、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数据等资料。
2019年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
增加值44989亿元
经核算,2019年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498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4.56%,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 从旅游及相关产业内部结构看,旅游业增加值40758亿元,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为90.6%;旅游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232亿元,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为9.4%。在旅游业内部,旅游购物规模最大,增加值为14077亿元,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1.3%;其次是旅游出行,增加值为12055亿元,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为26.8%。
从增长速度看,旅游娱乐、旅游住宿、旅游综合服务发展较快,与上年相比,分别名义增长12.9%、10.4%和10.0%。
附注:
1、指标解释
游客,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为目的,或因公务、商务等原因,前往惯常环境以外的地点,出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人员。
旅游,指游客的活动,即游客的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活动。
旅游及相关产业,指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为游客直接提供行、住、吃、游、购、娱等旅游服务,以及为旅游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集合。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增加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为基础制定。《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派生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符合旅游及相关产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九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65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中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生产法、收入法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和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结构调查数据等资料。
2019年全国体育产业
总规模与增加值数据公告
经核算,2019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29483亿元,增加值为11248亿元。从名义增长看,总产出比2018年增长10.9%,增加值增长11.6%。
从内部结构看,体育服务业发展势头增强,增加值为7615亿元,在体育产业中所占比重增加到67.7%,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其中,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规模最大,增加值为2562亿元,占全部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2.8%;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发展最快,保持了近年来的高位增长,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达到74.4%。体育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蓬勃发展,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实现增加值212亿元,现价增长速度达41.7%,占全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为1.9%。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增加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派生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符合体育产业特征的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178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大部分。一是普查资料和专项调查资料,包括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等;二是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行政管理资料,如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统计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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